心理辅导员工作守则 一、爱岗敬业。热爱心理辅导工作,按时值班,不迟到、早退,认真做好有关记录,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心理辅导水平,认真、负责地做好心理辅导工作。 二、热爱学生。真诚、耐心、热情地对待每一位来访学生,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和权利,真正关注来访学生的问题,认真倾听来访学生的诉说,尽量通过帮助来访学生发掘其自身潜能来解决问题;不得因观念冲突等个人原因而回避、冷落来访学生;禁止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责备性语言;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来访学生。 三、严格保密。除非得到来访学生本人的允许,不得向除来访学生本人和本室心理辅导员以外的任何人透露心理辅导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不得让除来访学生本人和本室心理辅导员以外的任何人翻看心理辅导记录;因教研或科研需要而援引本室的心理辅导个案时,必须对个案进行技术处理并隐去个案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对个案当事人进行有效的隐私保护。 四、及时转介。当来访学生的问题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将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心理辅导员;当来访学生有明显的精神病征兆,而本辅导室无法提供有效的帮助时,应及时将其转介给更高级的专业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二中应元学校心理辅导室 2004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