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第一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心理咨询工作者只有在专业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与其他专业人员讨论其服务对象的案例;如采用案例教学、科研或写作时,应适当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二条: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心理咨询者应保持与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询关系,一旦这种关系超越客观界限,应立即终止咨访关系。
第四条: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五条: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六条:严格遵守值日安排,如有事需提前告知心理咨询中心,便于另安排其他人。
第七条: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
第八条:保持和维护咨询室的干净、整洁。
第九条:本中心面向全校师生,实行免费服务。
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