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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验高级中学 - 工作守则
时间:2008-7-25

一、总 则

1. 中小学辅导人员要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遵循专业操行,要具备优良的个性修养和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

2. 中小学心理辅导员,应热爱学校咨询、辅导工作,经常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常参与学校心理教育的教学工作、辅导工作与科学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不断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

3. 辅导人员应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来访学生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来访学生的利益。

4. 心理辅导员应尊重来访学生人格的完整,爱护和关心来访学生,必须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

5. 辅导人员必须如实的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不得声称自己拥有超过其实际专业资格的能力,并有责任改正来访者对其专业资格的错误认识。

6. 心理辅导员只能在自己专业资格能力范围内辅导,并在咨询辅导时,严守自己专业资格的限制。

7. 中小学心理辅导人员,须经常的、有效的收集辅导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

8. 作为学校心理辅导机构,对于本校学生的心理辅导,一律免费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咨询服务,如对外服务和涉及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教育局和物价部门批准。

9. 辅导人员向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来访学生的信息,有责任对学生的姓名、隐私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学生构成侵犯或伤害。

10. 心理辅导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守则。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辅导关系

1. 无论采取何种咨询辅导方式,辅导人员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意愿并保护其权益。在团体咨询中,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个人在团体互动中受到伤害。

2. 辅导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来访学生许可,不泄露学生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如果团体成员有自我揭露,辅导人员必须事先采取守密措施。

3. 心理辅导时的记录资料,包括笔录资料、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4. 心理辅导的记录资料,如果用于咨询人员的培训或课题研究,记录内容须进行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5. 在团体辅导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避免团体辅导过程中,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

6. 辅导人员在进行辅导之前,必须向来访者阐明有关心理辅导的规则,以及可能影响辅导关系的某些限制。

7. 如果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生命伤害时,辅导员必须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并尽快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告知来访者,使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8. 如果辅导员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不得实施辅导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终止辅导关系,并作适当的转介建议,供来访者选择。

9. 辅导人员如使用实验性的辅导方法时,必须告知来访者,并应事先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10. 辅导人员应避免与自己有一定社会关系或权益关系的人作心理辅导。

三、心理测评

1. 心理测评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高的活动,要慎重使用。没有取得一定的专业资格的辅导人员,不得进行此项工作。

2. 辅导人员在实施测评之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并在施测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

3. 辅导人员在选择心理测试的量表和工具时,应认真考虑其测验的信度、效度和适用性。

4. 辅导人员在进行心理测试时,必须注意测验标准化问题

5. 辅导人员必须了解自己的专业资格和能力限制,不做超越自己资格、能力的不熟悉或没把握的心理测试。

6. 辅导人员对当事人的心理测试资料必须严格的保密。

四、心理辅导

1. 心理辅导员在进行心理辅导时,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必须充分了解自己的价值观、知识、技巧、需求等方面的局限,可能在辅导过程中产生的正负影响。

2. 辅导人员与来访学生之间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等,双方必须了解,并取得一致的协议。

3. 辅导人员必须了解自己和学校心理辅导室的资源和能力,能够为学生提供多大的帮助,也必须了解周围对学生咨询和治疗有用的转介资源。

4 .在辅导活动中,辅导老师与来访学生要建立正常的辅导关系,在无法提供专业帮助时,应尽快终止辅导关系,避免学生对辅导老师的过分依赖。

5. 辅导人员在缺乏某方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应接受学生的辅导任务,并作妥善说明和做好转介事宜。

6. 辅导人员应耐心聆听来访者的倾谈,并进行积极的、科学的答疑、解惑和辅导,不得显出厌烦神态和嘲笑学生。

7. 辅导人员对特殊的来访学生,要进行个案追踪或进行家访工作。

8. 辅导人员应注意自我修养和自我调节,保持身心健康;应自觉加强专业学习和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心理辅导能力水平。

五、研究与出版

l. 学校的心理科研课题,如果以学生为研究或实验对象时,课题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专业人员守则”,防止学生的名誉、心灵、人格受到任何伤害。

2. 参与心理课题研究或实验的学生必须是自愿的。只有在学生不受伤害,或基于调查研究的需要时,才能采用“非自愿参与者”的方式。

3. 课题研究过程中,调查和实验的原始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以保护被实验学生的权益。

4. 在科研论文、报告、专著的出版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权益,不得涉及学生的名字和有损学生人格的实例。

                 中山市实验高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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