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员工作守则 一、热爱心理咨询工作,不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咨询技能。 二、热情接待来访者,尊重来访者的意愿,保持与来访者恰当良好的咨询关系。 三、准时值班,工作认真负责,尊重与来访者的约定,认真做好咨询记录。 四、咨询员在缺乏咨询经验、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能咨询时,需提前向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做好转介事宜。 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来访者许可,不得向外界泄漏或暴露来访者秘密的信息。 六、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咨询实施时,造成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 七、如果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保密原则失效。咨询员必须迅速以电话方式向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或院系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方式报告情况。 八、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不得实施咨询关系,已施行者,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并尽力做出适当的转介建议,供来访者选择。 九、一般情况下,应避免为与自己有一定社会关系或权益关系的人作咨询。 十、咨询时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明确自身局限在咨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正负影响。 十一、咨询活动中,必须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者心理成长,应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 十二、咨询员与来访者不得有咨询外的个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十三、以上各项规则,心理咨询室所有咨询人员均应认真遵守。 广东司法警官专业学院 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