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高校心理咨询工作章程》,制定本校心理咨询员工作守则。 第二条 心理咨询员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健全的人格。 第三条 心理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意见,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的目的时,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害。 第四条 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心理咨询员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事实,遵循科学方法论,摒弃个人主观之好恶,禁止采用一切迷信、宗教、神灵主义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自身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六条 心理咨询员应随时考虑与其他相关学科和部门以及同行密切合作。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心理咨询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 第七条 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目的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并应尽力避免可能的副作用,不得夸张测量工具的效用。 第八条 在进入心理咨询关系前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询与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双方必须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尽量取得一致的协议。没有处方权的心理咨询员不允许开出处方用药给来访者,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 咨询员必须在咨询工作中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产生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 第十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心理咨询水平,并保持本身的身心健康。 |